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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资兴市蓼江镇牌楼下村,曾租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新区新民村东江南路。2004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资兴市看守所以被告人曹某某患肺结核(空洞型)为由,决定不予收押,2016年9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姚永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樊田文、张碧清参与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文佳担任记录。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五次容留袁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资兴市新区东江南路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2月下旬一天晚上,袁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电话相约来曹某某的租房,后在曹某某租房楼下碰了面并一起到了曹某某的房间,曹某某拿出了毒品冰毒和麻古,陈某某、曹某某先后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了放在锡纸上的毒品,后袁某某则将吸壶上玻璃管内的残余毒品吸食完。之后袁某某提出让曹某某将其手机给陈某某拿去当些钱用来打牌,陈某某答应,后陈某某拿着手机离开,之后曹某某、袁某某两人也下了楼。2016年3月底一天晚上,袁某某与陈某某相约来到曹某某的租房,后陈某某拿出50元,袁某某与曹某某想另凑50元购买毒品,但未凑齐。后袁某某拿出了冰毒麻古,三人便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之后袁某某与陈某某下了楼,陈某某拿了88元给袁某某去打牌,后又从中拿回10元,之后陈某某与袁某某一起去了麻将馆打牌,后将钱输光。2016年4月1日20时许,袁某某来到曹某某租房附近的麻将馆找到曹某某,袁某某暗示曹某某有毒品吸要曹某某回家,曹某某未理睬,到24时许,曹某某打完牌与袁某某一起回到曹某某租房,袁某某拿出了冰毒,后两人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2016年4月4日晚,袁某某、陈某某来到曹某某的租房,后袁某某拿来了370元,陈某某从中拿走100元,曹某某拿走270元,后陈某某在曹某某租房休息,曹某某与袁某某则出去游戏室打游戏,期间,曹某某在游戏室购买了100元毒品,次日3时许,曹某某回到其租房与陈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2016年4月5日中午时分,袁某某、曹某某及另一名陌生男子来到游戏室后的一杂房吸食了毒品,剩余的毒品刚由曹某某带走,下午18时许,曹某某回到了其租房,看到陈某某在,便拿出了中午剩下的毒品与陈某某一起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尿液检测报告书;3、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陈某甲、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租住的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新区东江南路的房间内,五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2月下旬一天晚上,袁某某与陈某某通过电话相约来到曹某某的租住房,之后,曹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和麻古,陈某某、曹某某、袁某某先后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2、2016年3月底一天晚上,袁某某与陈某某相约来到曹某某的租住房,之后,袁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和麻古,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3、2016年4月1日20时许,袁某某来到曹某某租房附近的麻将馆找到曹某某,袁某某暗示曹某某有毒品吸要曹某某回家,曹某某未理睬,到24时许,曹某某打完牌后与袁某某一起回到其租住房,袁某某拿出毒品冰毒,后两人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4、2016年4月4日晚,袁某某、陈某某来到曹某某的租住房,袁某某拿出370元,陈某某拿走100元,曹某某拿走270元,后陈某某在曹某某租房休息,曹某某与袁某某则出去游戏室打游戏,期间,曹某某在游戏室购买了100元毒品,次日3时许,曹某某回到其租住房与陈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5、2016年4月5日中午时分,袁某某、曹某某及另一名陌生男子来到游戏室后的一杂房吸食了毒品,剩余的毒品由曹某某带走,当天18时许,曹某某回到其租房,看到陈某某在,便拿出中午剩下的毒品与陈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完。另查明,2004年9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5月28日因减刑提前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陈某甲、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不予收押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释放五年后再犯罪,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姚永飞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