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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关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李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3民初595号原告:关某。被告:李某。第三人:杨某。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被告李某与第三人杨某彩礼返还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被告李某、第三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因未到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22日生育孩子李某甲(未申报户口)。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和孩子,在外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2016年6月因琐事将原告殴打。李某甲现未满两周岁,且经常由原告照料,应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以及殴打原告的事情属实。原告所称的被告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是发生在被告多次找原告回家原告不回的情况下。孩子李某甲应随被告生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虽照顾孩子时间较长,但原告比较粗心,孩子经常磕碰,乱吃东西,原告都不予理会,而且,被告的父母愿意替被告带孩子。同时,他要求第三人返还彩礼10万元,当初结婚是给付杨某婚姻彩礼款12万元,陪嫁1万元。第三人杨某辩称,被告所说的关于彩礼款的金额属实,但他只退还被告彩礼5万元。原告了李某甲的出生证明一份。被告及第三人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4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5年7月22日,生育孩子李某甲,李某甲经常由原告照顾。2016年6月被告殴打了原告。被告每月的经济收入平均在2500元至3000元。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举行结婚仪式前,第三人杨某收取被告给付的婚姻彩礼款12万元,给原告陪嫁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孩子李某甲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二、抚养费给付标准问题?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予以支持?四、彩礼的退还标准问题?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孩子李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原告无以上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对其要求抚养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本案中,被告向法庭陈述了其月平均收入,结合其职业为农民,本院确定其每月应支付李某甲抚养费500元。原告以被告与其同居期间与第三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该规定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第三人杨某返还原告婚姻彩礼款780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孩子李某甲由原告关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李某甲年满18周岁,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付,支付时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被告李某婚姻彩礼款78000元。驳回原告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与被告李某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