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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长铎与宋淑华、徐洪杰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长铎,宋淑华,徐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蔡长铎。被执行人宋淑华。被执行人徐洪杰。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二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060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经本院执行,二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