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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虎、任奕欣与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虎,任奕欣,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何虎,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任奕欣,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黄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虎、任奕欣与被执行人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未含执行费),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