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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云臣与毛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臣,毛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505号之一原告:张云臣。被告:毛雷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臣诉被告毛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