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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48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48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63号。法定代表人曹双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北流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斌执行员  毕永辉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