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福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福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626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根,系该公司先锋支行行长。被告徐福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福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