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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解春学与张有春、张立侠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春学,张有春,张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24号之一申请人解春学,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张有春,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立侠,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18日本院受理了解春学申请执行张有春、张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张有春邮政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