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喜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4民终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邮寄了诉讼文书,但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起诉状、开庭传票,造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审法院违法缺席作出了判决,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二审应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但二审法院草率地作出了维持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十)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经二审查明,一审法院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于2015年12月7日16::46已被再审申请人本人签收。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未收到起诉张、开庭传票,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的事实,但该证据的内容系一审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由其他人代收并非他人代签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法院采用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民一初字第981号、本院(2016)湘04民终354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十)项的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武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王 玮书记员 王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张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