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杨丹丹职务侵占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5刑初65号被告人杨丹丹,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2月15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本院受理本案后,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绥利,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丹丹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丹丹及其辩护人王绥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丹丹系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邮政局工作的派遣制职工。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10次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下账中石化油款72000元,并占为已有。且案发后,杨丹丹已主动退赃72000元至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邮政局。具体如下:1、2013年8月18日16时49分12秒,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2、2013年8月27日17时31分07秒,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3、2013年9月2日17时27分22秒,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4、2013年9月11日17时16分47秒,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5、2013年10月11日11时04分45秒,私自下账石油款15000元;6、2013年11月1日16时57分54秒,私自下账石油款2000元;7、2013年11月19日17时06分03秒,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8、2013年12月20日16时45分11秒,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9、2014年1月12日17时11分27秒,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10、2014年1月21日17时17分35秒,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丹丹利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邮政局综合柜台营业员的职务之便,先后10次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下账中石化油款共计720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杨丹丹具有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丹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亦无异议被告人杨丹丹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情节除提出被告人杨丹丹具备坦白、退赃情节外,还提出被告人杨丹丹系初犯,且其因为患有甲亢,且未婚生子,不得已使用职务侵占手段维持生活,应与其他为个人享受犯罪区别,且现其孩子父亲失联,恳请法庭基于人道主义,对被告人杨丹丹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杨丹丹系贵州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邮政局工作的派遣制职工。2013年8月18日16时49分12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8月18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石油款一笔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8月18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8月18日,杨丹丹扎帐情况。4、数据清单:2013年8月18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8月18日取款5000元,取款时间16时49分12秒,流水号:00216044,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公司账户。二、2013年8月27日17时31分07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8月27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8月27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8月27日,杨丹丹扎帐情况。4、数据清单:2013年8月27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8月27日取款5000元,取款时间17时31分07秒,流水号:00216044,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公司账户。三、2013年9月2日17时27分22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9月2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9月2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数据清单:2013年8月27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9月2日取款5000元,取款时间17时27分22秒,流水号:00216646,差额5000,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四、2013年9月11日17时16分47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9月11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10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通用凭证:2013年9月11日的进出帐情况。3、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9月11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4、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9月11日,杨丹丹扎帐情况。5、数据清单:2013年9月1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10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9月11日取款10000元,取款时间17时16分47秒,流水号:00217432,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五、2013年10月11日11时04分45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10月11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1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10月11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拨款单:2013年10月11日,王芬分6次拨款50万元给杨丹丹。4、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2013年10月1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的情况。5、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013年10月11日,谭昌敏存入工商银行28万元。6、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10月11日,杨丹丹扎帐情况。7、数据清单:2013年10月1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1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10月11日取款15000元,取款时间11时04分45秒,流水号00220005,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供司账户。六、2013年11月1日16时57分54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2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储蓄通用凭证: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的情况。5、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013年11月1日,谭昌敏存入工商银行200000元。6、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扎帐情况。7、数据清单: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2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11月1日取款2000元,取款时间16时57分54秒,流水号:00222226,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七、2013年11月19日17时06分03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11月19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10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11月19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11月19日,杨丹丹扎帐情况。4、数据清单:2013年11月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10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们所查实杨丹丹下账有问题的款项明细有2013年11月19日取款10000元,取款时间17时06分03秒,流水号:00223958,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公司账户。八、2013年12月20日16时45分11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3年12月20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3年12月20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扎账单:2013年12月20日,杨丹丹扎帐情况。4、数据清单:2013年12月20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20日取款5000元,取款时间16时45分11秒,流水号:00227162,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九、2014年1月12日17时11分27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4年1月12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5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4年1月12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中国邮政扎账单:2014年1月12日,杨丹丹扎帐情况。4、数据清单:2014年1月12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5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12日取款5000元,取款时间17时11分27秒,流水号:00229168,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十、2014年1月21日17时17分35秒,杨丹丹利用职务之便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私自下账石油款10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杨丹丹退缴赃款72000元人民币于紫云自治县邮政局。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存款差额明细表、紫云县邮政分公司综合柜台下账中石化油款原始数据单:2014年1月21日,杨丹丹从系统下帐一笔10000元,该款项未存入中石化账户。2、邮政营业通用交接本:紫云县邮政局2014年1月21日,杨丹丹正常交接上班。3、通用凭证:2014年1月21日进出帐情况。4、中国邮政扎账单:2014年1月21日,杨丹丹扎帐情况。5、数据清单:2014年1月21日杨丹丹下账石油款10000元。(二)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1日取款10000元,取款时间17时17分35秒,流水号:00230084,无取款凭证,未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认定上述事实除以上证据外,还有以下当庭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及量刑证据:综合证据(一)书证1、人口信息:被告人杨丹丹,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作案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协议书:2012年12月1日,贵州顺城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丹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根据用工单位工作任务需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杨丹丹到安顺市邮政局在生产岗位承担工作,担任营业员,派遣期为3年。3、关于杨丹丹在紫云县邮政局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挪用代收货款资金的报案材料:紫云自治县邮政局在清查中发现1-3月进口的代收货款中共有12件库存无实物,且无邮件退回记录,该12件代收货款为时任综合营业员的杨丹丹在窗口投交给客户,收取客户应付款项后未按业务规定上缴县局代收货款管理员。后该局认为杨丹丹利用其工作之便违规将邮政代收货款资金截为已有长达数月,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挪用邮政业务资金故特向公安机关报案,请予以立案侦查。4、邮政局汇款至中石化公司收据:2014年12月23日,紫云县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169773.27元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安顺石油分公司账户。5、邮政局查实短款证明:紫云自治县邮政局经清查,在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营业员杨丹丹在当班期间发生代收货款实物不符及代收货款资金短款现象。6、关于“杨丹丹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相关数据的情况说明:(1)《紫云县邮政局代收中石化油款存款差额明细表》,各项数据来源于“中国邮政电子汇兑大集中系统”中根据业务交易时间、交易机构、业务操作柜员号提取的交易明细;(2)“中国邮政电子汇兑大集中系统”的交易业务数据只能在系统中固定的IP地址(10.111.163.17)、机构号绑定后才能进行业务交易操作。所以后台不能人为操作、变动相关业务数据;(3)下述时间(2013年8月18日、2013年8月27日、2013年9月2日、2013年9月11日、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3日、2013年t1月25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21日)均为杨丹丹在“中国邮政电子汇兑大集中系统”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业务交易数据,杨丹丹本人使用的柜员号及密码在正常使用期间,其他人员不能在其它的业务终端上进行登录系统;(4)“中国邮政汇兑机构轧帐单”易数据汇总生成,且不可更改;(5)“中国邮政汇兑机构轧帐单”各项数据根据网点实际业务情况自动进行汇总统计,统计数据系统自动生成,内容不能人为变更操作。7、杨丹丹工作期间具体操作业务说明、安邮[2010]79号安顺市邮政局文件、代收货款缴款流程图、代收货款业务操作流程图:原紫云县邮政局员工杨丹丹,在职期间任县局本部网点综合营业员。在岗期间,杨丹丹有权接收并承担紫云县邮政局窗口代收货款邮件投递及收缴代收货款款项等相关工作。8、陆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流水清单:陆某某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0期间,没有将石油款转入其账户抵任务的情况。9、杨丹丹居民身份证开户信息、流水信息: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31日,杨丹丹的账户无超过10000元的资金交易情况。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执照:紫云县邮政局营业情况及其属国有公司性质。(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证言:我在紫云县邮政局担任副局长。我局狗场邮政所、猴场邮政支局负责代收狗场中石化油站和猴场石化油站油款,然后汇到紫云县邮政局由紫云县邮政局下账后携款员提现金存到到紫云县工商银行安顺中石化对公账户,2014年9月初我单位接到安顺中石化公司电话通知,告知紫云县邮政局狗场邮政所、猴场邮政支局代收中石化营业款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1月21日的代缴金额不符。紫云县邮政局当即对代收中石化紫云分公司加油站营业款账号进行核查,并按照安顺市中石化提供的工商银行代收款缴款明细进行详细核对,发现原我局营业厅综合营业员杨丹丹在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间利用工作之便11次采取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下账,非法侵占我局代收中石化款172000元。杨丹丹之前在邮政局是综合柜台营业员,主要负责台前综合业务。杨丹丹是于2011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顺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我单位担任紫云县城墙路邮政支局邮政营业员。我单位在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下账操作业务主要是由吴先秀、杜克琼、杨丹丹(已离职)、田红英(已离职)负责下账。杨丹丹是通过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个人工号登陆操作方式登陆中国邮政电子汇兑系统下账的。要下账时就看电子商务帐户上有多少代收油款,报给储蓄申请拨款,然后在电子商务帐户上下帐,下账后由携款员谭昌敏或者汪艳(已离职)负责提取现金到工行存款,(只下整数,零头不下)。我单位有规定,业务规定必须有交接签收。下账后当天必须交给携款员将现金存入工行安顺中石化账户,杨丹丹没有权利保管该款项,而且有问题的款项都是接近下班时间下账的。我单位有相关文字规定当天下账的油款必须当天存入工商银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账户。之前没有当天下账后没有当天存入工行的情况,只有杨丹丹这次我们才发现的。杨丹丹下账后把现金交给携款员谭昌敏或汪艳(已离职),携款员签字确认后把钱送到紫云县工商银行存入到紫云县工商银行安顺中石化分公司对公账户。2、证人王某某、谭某某、谭某甲、吴某某、杜某某、田某某、陆某某、陈某某证言:王某某、谭某某、谭某甲、吴某某、杜某某、田某某、陆某某、陈某某都在紫云县城墙路邮政局上(过)班,经核对交接班本上的签字,签字系本人签字,上面签字的人及对应的日期均是谁当天签字当天就是谁在上班。储蓄柜台提油款的程序是综合柜台的营业员在下账石油款时找储蓄柜台营业员提出现金,提油款时,储蓄柜台和综合柜台的业务交接流程是每天刚开始上班时,综合柜台营业员和储蓄柜台营业员确定提钱的数额后,储蓄柜台营业员就会准备这笔现金,大多数情况储蓄柜台的钱都不够提油款的钱,这时候储蓄营业员就会找出纳要钱,出纳把现金提到储蓄柜台以后开出一张两联的拨款单,并要求储蓄营业员在拨款单上签名,然后各要一联,储蓄营业员拿的这一联要在下班的时候随着报表上交到事后监督处,当储蓄营业员拿到这笔现金以后就会开出一张四联的拨款单,拨款单上要求拨款人、收款人、会计主管和支局长签名,拨款人就是当天储蓄营业员,收款人就是当天综合柜台营业员,储蓄营业员还要帮支局长签字,会计主管是单子上交以后签字,当收款人签字盖章以后,就把四联拨款单分两联给收款人,储蓄柜台留两联,留的两联一联交事后监督,一联交档案室,最后就是携款员来储蓄柜台这里提现金。储蓄柜台开出的拨款单综合柜台负责下账的营业员必须当天签字,没有不签情况,储蓄营业员只有看到签名和盖章以后才会拨现金给综合柜台负责下账的营业员。3、证人罗某某证言:我是邮政局正式员工,负责事后监督,在帮陈翠娥代班汇检期间,就是只审核汇款和兑付的业务,审核时我只看当天营业员的账单上面汇兑金额是否相符,就是扎账单上面体现的汇款总金额和兑付总金额是否相符。(三)被告人杨丹丹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丹丹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12年10月份进来到紫云县邮政局上班,主要负责收接和发放包裹,收电费、飞机票、交警罚款还有石油公司的下账业务。邮政局上班的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自已柜台号。我、吴某某、王某某三人轮流上一个班。上班时候交接班都有签字记录,我们三个人专门有个本子,谁哪天上班就在本子上对应日期签本人名字,经看邮政局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邮政局综合柜台菅业员的交接班签字本复印件,这是我们交接班签名本子。经看邮政局公安机关提供我在邮政局综合柜台工作期间下账的24张凭证复印件,这些凭证上操作员都是我的签名。给石油公司下账的程序是当石油公司向我们邮政局要钱的时候,携款员就事先给我打电话让我们下账或者直接来柜台找我下账,我就向邮政局负责出纳的柜台要钱,出纳就会给我一张单子,上面有一排号码,同时会准备好现金,然后我就在我的电脑上操作,先把自己临时签退再进入综合会员里面输入出纳给的单子上面那排号码,然后需要的这笔钱就打到了综合会员的账户,看到钱到账就退出综合会员,接着进入普通会员输入陆某某(因)的身份证和名字再登录自已柜台号就可以下账了,下账以后就可以打出通用凭证。下账以后打出的通用凭证是是两联单,一联我们自已保管,还有一联交到邮政局专门保管单据的地方。出纳柜台开出的单子是四联单子,携款员拿一份,我拿一份,储蓄出纳拿一份,还有一份交到邮政局保管单子的地方。在邮政局上班期间我有私自下账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存入紫云县邮政局的石油款的情况,非正常下账石油款的次数及金额具体次数记不清楚了,金额不超过100000元钱。经看邮政局提供给我们公安机关的存款差额明细表,我对2013年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5日这三天下账600000元存入只有50OO00元的事情有异议,表中其他小额的下账钱款我都承认是我下账的,但我具体非正常下账时间记不清楚了,通过这张存款差额表我应该就非正常下账70000多元。经看邮政局提供给我们公安机关的存款差额明细表,只要是通过我柜台的下账笔数我都承认是我本人亲自下账的。量刑证据1、收条:紫云县邮政局2015年1月26日收到杨丹丹家属退回的赃款72000元。2、病历:杨丹丹出院主要诊断为妊娠合并甲亢。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丹丹利用其任紫云自治县邮政局综合柜台营业员的职务之便,私自下账中石化油款共计720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杨丹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全部退交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杨丹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丹丹系生病、生活困难犯罪的辩护理由,经查,上述理由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丹丹辩护人的其余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及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丹丹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处以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丹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72000元人民币应予退还紫云自治县邮政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芸审 判 员 林 健人民陪审员 代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