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有伟与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伟,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8行初98号原告陈有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机构代码证号:F7659078X,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局法律顾问。原告陈有伟诉被告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丽君审判员 苏景民审判员 李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