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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邵明广、唐爱芹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广,唐爱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788号原告:邵明广(邵梓航父亲),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唐爱芹(邵梓航母亲),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69号恩华科研综合1-401室。负责人:陈卓,总经理。被告:刘涛,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告邵明广、唐爱芹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邵明广、唐爱芹诉称,2016年10月2日,被告刘涛驾驶苏C×××××(苏挂C6H5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徽省境内沿3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邵梓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邵梓航当场死亡。该事故经认定,刘涛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苏C×××××号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损害金、交通费等合计6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萧县,两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江苏省沛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