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肖小青与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小青,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肖小青,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罗志大。被执行人:唐德新,男,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陈新跃,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肖小青与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双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小青于199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小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林业汽车运输队、唐德新、陈新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小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