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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行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官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778号原告周官,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心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伟,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广斌,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周官于2016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官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官负担。审 判 长  骆菊杰审 判 员  黄毛毛人民陪审员  孙芝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