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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钧星与郭艳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钧星,郭艳芳,郭义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828号原告黄钧星,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芳,曾用名郭密,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第三人郭义港,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海南省文昌市,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钧星诉被告郭艳芳、第三人郭义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黄钧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钧星撤回对被告郭艳芳、第三人郭义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5元,由原告黄钧星负担。审判员  连军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玫书记员  莫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