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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韩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王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某,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死者王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死者王某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男,200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死者王某乙之长子。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某丁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戊,女,201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死者王某乙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某戊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辛,男,201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死者王某乙之次子。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某辛之母。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大学文化,居民。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育坤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