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聂伟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聂伟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8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四方洞小区F号(地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6316-6。负责人蒋雄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岑晓雯,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仕珍,女,系该行职员。被告:聂伟兴,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恩平支行)诉被告聂伟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恩平支行以被告已洁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恩平支行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莫焕品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宇君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