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238号原告:陈某,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委托代理人:覃其代,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楼人民陪审员 覃惠才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