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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亚林与张明河程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林,张明河,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林,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明河,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程华,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亚林与被执行人张明河、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代理审判员  车兴秋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