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程其明与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其明,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725号原告:程其明,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冯海龙,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长贵,潜山县源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层**层)。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工。原告程其明诉被告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程其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其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程其明负担。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玲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