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六十三团分公司与刘战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刘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三团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三团。代表人王建军,经理。被执行人刘战平,女,汉族,第四师六十三团个体工商户,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经核实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人案款36261元,尚余案款4147元未付,执行费506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战平的银行存款4653元(肆仟陆佰伍拾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