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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谭兵、杨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谭兵,杨倩,杨爱玲,陈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负责人荆纪刚。被执行人谭兵。被执行人杨倩。被执行人杨爱玲。被执行人陈兴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兵、杨倩、杨爱玲、陈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7民初字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谭兵、杨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749.1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1.87%计算),分三次给付。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清偿本、息10000元,2016年7月30日前清偿本、息25000元,下欠的本、息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被执行人杨爱玲、陈兴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清偿10000元,后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下余借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查得,被执行人谭兵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兵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