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桂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左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被执行人左桂民,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左桂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经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青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左桂民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赵莹莹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