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晃与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晃,秦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664号之一原告:陈晃,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宏伟,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晃与被告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晃自愿撤回对被告秦宏伟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晃负担。审 判 长 刘春云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