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倪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朋,倪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朋,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倪艳玲,地址农安县。刘秋朋与倪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倪艳玲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秋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倪艳玲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