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天亮与邸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亮,邸纪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330号原告:刘天亮,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邸纪萍,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天亮诉被告邸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天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天亮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和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