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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天亮与邸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亮,邸纪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330号原告:刘天亮,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邸纪萍,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天亮诉被告邸纪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刘天亮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天亮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管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和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