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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田保显、沙木沙克·尤努斯与袁德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显,沙木沙克·尤努斯,袁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田保显,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温宿县阳光果业农场负责人,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沙木沙克·尤努斯,男,维吾尔族,1937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被执行人:袁德林,女,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温宿县。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新2922执634号沙木沙克·尤努斯、田保显申请执行袁德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案件便于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温宿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郜峰代理审判员谢辉代理审判员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