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8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8504号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汉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任江龙,职务不详。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0元,减半收取计76.40元,由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景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