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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尤慧莅与林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慧莅,林玮,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14号申请人:尤慧莅,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林玮,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林杰,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尤慧莅诉被申请人林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尤慧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玮、林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尤慧莅以其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北路X号安泰中心X区一层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慧莅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申请保全价值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且依照本院要求提供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玮、林杰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保全申请人尤慧莅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北路X号安泰中心X区一层X号房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尤慧莅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