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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多守学与承德县六沟镇梁前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守学,承德县六沟镇梁前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98号原告:多守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鸣。被告:承德县六沟镇梁前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多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原告多守学与被告承德县六沟镇梁前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多守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守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元,由原告多守学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