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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委赔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良忠、攀枝花市民族贸易公司维西分公司申请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6)云委赔监1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赵良忠,男,汉族,1949年10月6日生,住云南省永胜县三川镇金官村委会上街村232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友兰,女,汉族,1950年2月12日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攀枝花市民族贸易公司维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良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绍晶,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向阳,院长。被申诉人(复议机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袁学红,院长。申诉人赵良忠、攀枝花市民族贸易公司维西分公司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迪庆中院赔委会)作出的(2015)迪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迪庆中院赔委会作出的(2015)迪法委赔字第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