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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斌与陈宏建、尹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陈宏建,尹洁,陈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宏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尹洁,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被执行人:陈宏伟,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陈宏建、陈宏伟、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在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经在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宏建名下有宁A×××××号车,被执行人陈宏伟名下有宁A×××××号车,本院已于2016年11月8日查封上述车辆车户。本案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陈宏伟名下,共有产权人为郭海霞的,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某营业房的房屋产权及陈宏伟持有的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30万元,但上述财产暂时不具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程序。执行中,本院前往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8795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宏建、陈宏伟、尹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