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姚国忠、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国忠,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751号申请人:姚国忠,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平宅村。法定代表人:尤建国,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姚国忠与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熊俊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姚国忠工资25100元,于2016年11月4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