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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红与被告杨兵、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杨兵,黄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125号原告:张小红。被告:杨兵。被告:黄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红与被告杨兵、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杨兵、黄春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兵、黄春华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杨兵、黄春华送达,且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荣审 判 员  宁 佳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