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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申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某乙,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某乙(又名申某甲),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申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未查明和处理;且秦某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和赔偿金,因此在申某乙及三名子女生活无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骆慧杰审判员  运文静审判员  刘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