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占国申请执行张卫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国,张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国,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占国与张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卫国的银行存款3603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