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5月9日中午,李某某驾驶皮卡小货车从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驶往东区东风方向,行至炳清线3KM+100M(西区凉风坳隧道1号隧道内400米)处,该车前部将同方向前方行人无名氏(男性,身份信息不详)撞倒在道路上,致无名氏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无名氏经法医检验鉴定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及情况调查材料证实: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隧道内的肇事现场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避让同方向前方的行人,以致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行人无名氏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隧道内的道路上行走,以致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次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行人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3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支付处理无名氏尸体的相关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检查笔录、法医尸体检验记录、情况说明、启事及登报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骨灰寄存证;刑事照相;视听资料;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支付了处理无名氏尸体的相关费用,在庭审中亦表示待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其愿意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意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