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罗永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罗永力,陈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5516-6。法定代表人:黄祥正。被执行人罗永力,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慧慧,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8月01日台州椒江法院(2016)浙1002民初04932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罗永力、陈慧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力、陈慧慧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7500元,案件受理费1622元、执行费21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J×××××号奥迪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罗永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永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