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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7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794号黑01**民初17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梅某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