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0127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794号黑01**民初179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梅某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