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150号原告: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国强。委托代理人:王琴,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晓荔,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96236.4元(银行账号:13×××78),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人民币1096236.4元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96236.4元(银行账号:13×××78)。从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账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国新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俊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