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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姜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姜某,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丁。被执行人王某戊。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姜某,王某丁,王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367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王海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