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姜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姜某,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丁。被执行人王某戊。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姜某,王某丁,王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367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王海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