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友良与陈光友、姜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良,陈光友,姜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1477号原告:刘友良。委托代理人:彭利平,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友。被告:姜应龙。原告刘友良与被告陈光友、姜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友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利平、被告姜应龙和被告陈光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姜应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陈光友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2日,被告姜应龙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由被告陈光友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姜应龙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姜应龙辩称,该借条是他出具的,他实际借款是30万元,案外人周淑世、胡杰各借款5万元都转移给他,他自愿承担,还有1万元利息,他也自愿承担,合计41万元他一并出具在一张借条上,因为陈光友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所以由陈光友负责该笔借款的担保。发生借贷关系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他与原告之间直接发生的,而是原告受让了债权,他自已受让了其他人部分债务形成的,他没有直接找原告借钱。被告陈光友辩称,他与原告是亲家,姜应龙找他签字担保,他就签了字。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收据四份、证人证言等证据,经过质证及庭审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2日,湘阴县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对胡杰5万元,周淑世5万元,姜应龙30万元和1万元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刘友良。胡杰和周淑世将各自的5万元债务转移给了被告姜应龙,姜应龙于2015年11月22日向原告刘友良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友良现金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在2016年元月31日前还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从2016年元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剩余本金的利息,每月1日为利息支付日,按月支付,剩余本金在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姜应龙担保人陈光友”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刘友良多次找被告姜应龙催要无果,遂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受让了湘阴县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胡杰5万元,周淑世5万元,姜应龙31万元债权,被告姜应龙自愿承受胡杰5万元、周淑世5万元的债务,有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可以证明,该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原告刘友良与被告姜应龙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友良系债权人、被告姜应龙系债务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应龙辩称没有拿到钱,但其向原告刘友良出具了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对被告姜应龙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借条上约定了月利率为1%及被告陈光友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姜应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友良借款4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22日起以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光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姜应龙、陈光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利娟人民陪审员 甘茂根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亦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