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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智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智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085号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宇家园小区泰山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李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政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凡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博,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智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