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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建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梅国新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功,梅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功,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梅国新,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梅国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0.68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建功与被执行人梅国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