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金岭与任国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岭,任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岭,男。被执行人任国兴,男。陈金岭申请执行任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国兴无存款、股份、汽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36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