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康寒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被告人康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鄂0691刑初96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2015年4月9日,……”;现更正为“……2016年4月9日,……”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鄂0691刑初96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诗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