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康寒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刑初96号之二被告人康寒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鄂0691刑初96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2015年4月9日,……”;现更正为“……2016年4月9日,……”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鄂0691刑初96号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斌审 判 员  王 旻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诗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