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训英与林XX、陈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训英,林XX,陈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5364号原告:郑训英,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XX,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香英,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郑训英与被告林XX、陈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郑训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训英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8元,减半收取计7,584元,由原告郑训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