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茂生与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生,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品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梁国亮,欧厚东,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江门市新会区凯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008号原告林茂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胜强,是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65号-10二层。法定代表人邹志红。委托代理人李雅旺,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品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建银大厦。法定代表人邓波,是该分行行长。第三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海珠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第三人梁国亮,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第三人欧厚东,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南156号。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凯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村大梗(土名)。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生诉被告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品昌、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第三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国亮、第三人欧厚东、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凯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林茂生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茂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茂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冼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