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执13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鹏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人民法院,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1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被执行人:张鹏,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鹏银行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中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