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原告丁天寿与被告房清翠、沈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天寿,房清翠,沈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3民初1695号原告:丁天寿,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清翠,女,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沈祥根,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丁天寿与被告房清翠、沈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天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清翠、沈祥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天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房清翠、沈祥根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房清翠、沈祥根负担。事实和理由:丁天寿妹妹与房清翠系熟人关系。2014年11月18日,房清翠找到丁天寿妹妹,称其家中做工程需资金周转,想向丁天寿妹妹借款。丁天寿妹妹称其本人没钱,但可以找丁天寿借。同日,丁天寿妹妹将该事告之丁天寿后便将丁天寿存放在其处保管的90600元出借给房清翠,房清翠当即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初,丁天寿及其妹向房清翠催款未果。现向本院提起诉讼。房清翠、沈祥根没有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丁天寿妹妹丁青兰与房清翠系同一村民组村民。丁青兰因建房向丁天寿借款90600元,房屋建成后,丁青兰向丁天寿所借90600元没有归还,仍存放其处。2014年11月18日,房清翠以其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丁青兰借款,丁青兰称其没钱,其兄丁天寿有钱借。同日,丁青兰将该事告之丁天寿后,便在其家中将丁天寿存放其处的90600元现金借给房清翠,房清翠向丁青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丁天寿人民币玖万零陆佰元整。借款人:房清翠2014年11月18日。”后该笔借款90600元经丁青兰、丁天寿多次向房清翠催讨未果,丁天寿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沈祥根系房清翠配偶,于1982年4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房清翠向丁天寿借款90600元并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作为债权人的丁天寿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房清翠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现丁天寿要求房清翠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房清翠所欠借款发生在其与沈祥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沈祥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清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天寿借款90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祥根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0元(原告预交1032.50元),由被告房清翠、沈祥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